顾航萍律师亲办案例
自首情节 辩护成功
来源:顾航萍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10-17
浏览量:793

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严某某涉嫌强制猥亵儿童、强奸罪         提供法律援助案

一、案例基本信息采集

案件类型:刑事

办理方式:诉讼

指派单位: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

承办单位: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

承 办 人:顾航萍

稿: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 顾航萍

稿:

编 写 人:顾航萍

检索主题词: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 强制猥亵儿童 强奸

二、案例正文采集

【案情简介】

被害人白某12周岁,父母离异,跟随父亲白某某生活。因智力发育不全,且家庭经济困难,白某读到小学五年级后就休学在家。经当地有关部门测试,白某被评定为智力残疾三级。后白某某带白某来到浙江,白天白某某出去打工,白某就帮其父亲烧饭、洗衣服,其余时间白某就自己一个人玩。因严某某与白某均系四川人,老家又相距不远,双方的租住地相近,两人慢慢熟识。白某与严某某相识后,严某某称,白某向他索取裤子、香水。当白某来严某某的租住房取裤子和香水时,严某某趁机摸了白某的胸部。后来,白某又让严某某给她买发夹,严某某待白某来租住房取发夹的时候,与白某发生了性关系。之后,严某某采取相同方式与白某又发生一次性关系。嗣后,白某某发现白某无端多了一条裤子,在白某某的再三询问下,白某坦言系严某某赠送。白某某认为,严某某无端赠送其女儿裤子,再加上白某智力不正常,很有可能白某已吃亏,遂报警。后白某某带着警察到严某某的租住房将严某某抓获。另,严某某承认曾经听到白某某跟别人聊天时谈到白某某系12周岁。

承办律师接受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,立即联系法官复印案卷,在审阅案卷之后对被告人严某某予以会见。被告人严某某对被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,希望承办律师对其作罪轻辩护,还希望承办律师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表达歉意,另外要求承办律师向其妻子和女儿表达他的悔意,求得她们的谅解。

另外,承办律师还在查阅案卷时发现,白某某当时报警时称自己女儿白某被人强奸,公安机关以严某某涉嫌强奸罪予以受案,在第一次讯问笔录里也告知严某某,其所涉嫌的罪名系强奸罪。严某某该次笔录里就承认自己有猥亵受害人白某的事实,当时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其猥亵儿童的罪行。依照《刑法》第672款规定: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”据此,承办律师认为,被告人严某某猥亵儿童案,构成特别自首。但是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并却对此情节未予以认定。于是本案在开庭时,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:1.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,有自首情节;2.被告人严某某案发时未使用暴力等过激的强制手段;3.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,且认罪、悔罪态度好;4.被告人严某某无前科劣迹;5.被害人父亲白某某未尽到监护职责,对事件发生存有过错。当时承办律师还准备了第二轮的辩护意见。庭审中,公诉人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严某某猥亵儿童案有特别自首情节,并无异议,坦言自己当时没有留意到这个问题。

2017年512日,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。

庭审结束后,承办律师又及时会见了严某某,问其是否要上诉?如果上诉,承办律师愿意帮其写好上诉状。严某某表示对一审的判决结果很满意,也很感谢承办律师对其的帮助,希望自己能够在监狱好好改造,争取早日出来回馈社会、回馈家庭。当承办律师转达其妻子原谅他的话语时,严某某数次哽咽、泪水不断滑落。当看到年纪差不多与父亲相仿的男子在铁栅栏对面泣不成声,承办律师心理五味杂陈。

【案件点评】

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,但即便如此,被告人也有获得辩护的权利。援助律师仔细查阅案卷,提出严某某有特别自首情节,并提出被害人的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,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这些量刑情节,对被告人从宽处理。

庭前,法官还组织被告人严某某与受害人父亲白某调解,希望被告人方能够赔偿受害人,获得受害人的谅解。其实,承办律师在会见被告人严某某时,严某某就表达了赔偿的意愿和想法。但当承办律师将被告人的这个想法告诉其家属时,家属表示反对,可能经济条件不允许,又可能她们对此事的发生心底总有一根刺扎着。承办律师向其阐明,如果能够尽力赔偿受害人方,获得他们的谅解,法院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。最终被告人的家属还是不愿意予以赔偿。

本案是由两名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并组成合议庭予以审理。庭审结束后,其中一名人民陪审员也语重心长的跟白某某说,希他能对白某尽好监护职责,花费更多的心思去照顾好白某,否则不仅仅会害到白某,还有可能会害到更多的人。因为白某承认在与严某某发生关系期间,还交过男朋友,并与其男朋友也发生过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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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2B楼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顾航萍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10*********7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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